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張義育
被   告  蔡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
陸佰肆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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