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13號
上 訴 人  陳正蒼
被   告  張月昭
訴訟代理人  崔延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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