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795號
原 告 李秀美
被 告 洪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如下:
兩造雖均參加土城口才協會,然雙方互不相識,被告僅因單
方面仰慕原告,竟於民國105年6月29日10時50分許,將未經
原告同意所拍攝之照片後製文字內容為「獨家!菜衣淋寫真
集外流」之壹週刊封面上傳至「土城口才協會佈告」之通訊
軟體Line公開群組內,並因而遭群組內成員退出該群組。詎
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6年4月15日前不詳時間、地點
,以手機將原告照片後製合成為遺照,並於106年4月15日2
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將該合成遺照張貼在臉書帳號「陳
淑真」於102年5月28日上傳並標籤原告之照片下方留言欄內
,被告上開恐嚇行為致原告因而心生畏懼、侵害原告自由權
,造成原告失眠、憂鬱加重,並恐慌不安、焦慮受怕等精神
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
二、被告則以:
照片確實是被告弄的,但被告已於刑事庭承認並道歉,刑事
部分也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原本不認識原告,只是
仰慕原告,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本件願以6,000元和
解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為上開恐嚇行為,且被告業經本院106年度
審簡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節,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佐,且為
被告所不否認,是原告所為之恐嚇行為使原告心生畏懼,進
而恐慌不安、焦慮受怕等,確已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法
益且情節重大,故被告對於原告構成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
有侵權行為,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非
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
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著有76年
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足資參考。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行為,致
使原告心生畏懼,失眠、憂鬱加重,並恐慌不安、焦慮受怕
等,請求慰撫金20萬元,本院審酌被告實際加害情形、行為
時之動機,暨原告高中畢業、現職家管、無月收入、名下有
房屋、土地、無汽車、已婚,被告高中畢業、已退休、退休
金每月約1萬9,000元、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等情,衡諸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合理,逾此部
分請求則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則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並依聲請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
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