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童慧軒
       卓烱山
       洪金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財產信託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街○○○○○號房屋之信託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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