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9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90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
、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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