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新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許清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新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