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告司卡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淶發 被告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給付工程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三三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財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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