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與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欠款,經被告其中二人乙○○、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被告乙○○異議之理由略謂:本件借款屬不動產貸款,該不動產原為伊所有,惟已轉賣予訴外人 陳麗華 ,故該筆借款亦應移由陳麗華負責償還,據悉陳麗華已與原告達成協議,陳麗華可延些時日補繳貸款等語。則被告乙○○本於上開非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提出異議,其異議之效力亦應及於連帶債務人之被告丙○○,合先敘明。
二、另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侯志融~B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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