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全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三二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成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平 即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八十五年度裁全地字第四七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五年度裁全地字第四七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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