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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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江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宗裕 即中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1,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6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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