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2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林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
金新台幣叁佰元,最高以連續五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