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救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王正芳
上列聲請人與玄記產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玄記產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
金會薪資審核資料附卷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