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36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玉娟
被 告 葉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葉廉雄之戶籍地為「彰化縣○○鄉○○村○○路○○○巷○
○號」,此有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
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