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張瑋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