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4樓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