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58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93
3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
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