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0月17日下午2時54分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及現金卡貸款契約書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李玉華
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