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金蓮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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