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李裕芳
被 告 李木生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年1月31日上午11時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被告於開庭前提出本院10
5年度潮簡字第454號民事判決附所示A、B、C、D、E房屋
之房屋稅資料,並一併說明各該編號房屋之材質建造(如磚石造
、鋼筋混凝土造等)、各係由何人出資興建?各於何時興建完成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