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彭雪萍
代 理 人 陳錦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佩芬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起訴雖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按其拍定價額比例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358,899.5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姑不論聲請人係於民國105年1月4日拍定取得
系爭分割前之土地,該拍定價額自非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系爭
土地面積為3,3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4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為212/841,依此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187,200元(計算式:3,364×1,400×212/841
=1,1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781元。茲限聲請人
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繳納,即駁回
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