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恐嚇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