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二八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五、六月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七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