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527號
上 訴 人  張韶予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楊吉田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