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項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持有由被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的支票3紙,共計新台幣(下同)60萬元(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著,爰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款。
(二)被告之答辯並非事實,雖然丙○○和被告之夫丁○○事後有和我一起在乙○○代書辦公室商談還款事宜,當場丙○○有口頭承諾要給我2萬元及之後每月給付2萬元,也有簽立借據及本票,但是因為我要求發票人即被告也要到場來簽立借據及本票,且需當場先支付我2萬元,但丙○○一直聯絡被告都沒有到場,也未先支付2萬元,而且丙○○雖然有說要簽發40張每張2萬元的本票償還借款,但我並沒有拿到本票,所以我才會用支票來請求。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系爭支票為真正乙節並不爭執,惟辯稱:她並未向原告借錢,是訴外人丙○○向原告借款,故由被告之夫丁○○持她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丙○○於原告就系爭票款像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後,曾與丁○○和原告一起在乙○○土地代書事務所處商談系爭票款之還款事宜,當場約定由丙○○簽具80萬元之借據一紙及票面金額為2萬元之本票40張予原告,原告則同意丙○○每月分期償還2萬元,並交還系爭支票及原告所持有之丙○○之統一發票,詎原告於取走上述丙○○簽具之80萬元借據及40張本票後,即行離去,拒不交還系爭支票等物。原告既已當眾同意延展丙○○償還本件借款期限,本件請求即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票據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若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則非法所不許。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被告對系爭支票係因訴外人丙○○向原告借款而由其簽發交付予原告並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是被告自應就其辯稱兩造間就系爭票款之償還已於本件支付命令異議後另有約定等語,負舉證責任。兩造分別聲請傳訊嗣後商談還款事宜時在場之訴外人丙○○、代書乙○○及乙○○之職員己○○到庭為證。而證人乙○○證稱:當時是原告與丁○○及丙○○在場,雙方大致談好應還的款項且必須要開好多張本票按期支付,但是本票並沒有交付原告,因為本來談的內容是被告也要到場在新簽發的本票上補簽名,且丙○○應該要先付2萬元給原告,他們有答應被告會來補簽,但是都沒有來所以這件事就擱著沒有談成等語;證人己○○證稱:當時原告帶丙○○到事務所協調票款的還款事宜,本來有說好按月付2萬元,但是丙○○要先付頭款,且被告要到場簽本票,但是大家在事務所一直等被告都沒有來,丙○○也沒有付款,所以協調沒有成立,她有拿40張本票及一張借據給丙○○簽,但因為兩造協調沒有成立,所以本票及借據都還由乙○○事務所代為保管等語;證人丙○○證稱:當天是原告打電話給他談他持系爭支票借款如何還款的事情,加上他之前的債務,所以當場他簽了40張2萬元本票,言明按月還款2萬元,但是當天最後並沒有協調成功,因為原告有要求他打電話給被告要被告也在本票上簽名,但是被告沒有來等語(詳
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諸該3位證人當庭證述之內容,足徵兩造間或第三人丙○○均並未就系爭票款另行談妥償還方式,是被告以前詞置辯,拒絕給付票款,與法無據,洵無可取。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足資判斷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附表:
┌──┬────┬─────┬────┬────┬───┐│編號│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發票人││││(新台幣)││││├──┼────┼─────┼────┼────┼───┤│一│0000000│250,000元│95.10.21│95.10.23│戊○○│├──┼────┼─────┼────┼────┼───┤│二│0000000│200,000元│95.11.12│95.11.13│同上│├──┼────┼─────┼────┼────┼───┤│三│0000000│150,000元│95.11.19│95.11.2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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