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彭喜有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