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2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3、4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5、6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6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
1至6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附表編號5、6之罪所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洗錢防制法│├───────┼─────────┼─────────┼─────────┤│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10條第1項│10條第2項│款、第9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年6月8日│92年6月8日│92年8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1860號│1860號│71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168號│93年度訴字第168號│93年度桃簡字第1808││事實審││││號││├───┼─────────┼─────────┼─────────┤││判決│93年5月6日│93年5月6日│93年1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168號│93年度訴字第168號│93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判決├───┼─────────┼─────────┼─────────┤││確定│93年8月23日│93年8月23日│93年12月1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勞役之折算標│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款、第3款│1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年2月下旬某日起│93年9月6日至93年11│93年2月下旬某日起│││至93年6月16日為警│月16日│至93年11月24日晚上│││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6時止│││某時(聲請書誤載為│││││至93年11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316、3499號│353號│3316、349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86號│94年度簡上字第14號│93年度訴字第1586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3年12月16日│94年5月31日│93年12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86號│94年度簡上字第14號│93年度訴字第1586號││確定├───┼─────────┼─────────┼─────────┤││確定│94年1月13日│94年7月4日│94年1月13日││判決│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勞役之折算標│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