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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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減得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並業均經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