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尚世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112年度金簡字第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694、39092、40313、46890、49232、52363、52414、55384、56270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894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8177、8452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8169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8782、8
783、9675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2667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344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尚世聖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同法第348條第3項亦有明定。查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尚世聖(下稱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而被告於刑事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明僅就第一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金簡上卷第9、220、222、350、356頁),依前揭規定,本案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量刑部分。至被告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等部分,業據原審認定在案,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並就此部分引用原審判決書(含附件)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本判決書之附件所示)。
二、上訴理由之判斷: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願意認罪,請求從輕量刑,希望可以降低併科罰金之金額等語。
㈡、本案經原審判決結果,以被告前揭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而:
⒈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刑事審判之
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亦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彌補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分別與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4
、9所示被害人即告訴人 李家如戴玲玲 達成調解,履行期間均尚未屆至,此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簡上移調字第76號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金簡上卷第275至276頁)在卷可稽(至被告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77、8452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8782、8783、9675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 柯俊安胡文祥 達成調解部分,則非本院審酌範圍,詳後述),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有利被告之量刑情狀,尚有未當。從而,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本案永豐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竟仍將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致如原審判決書附表各編號「當事人」欄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且增加其等求償之困難度,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未曾有與本案相類犯行之前案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李家如、戴玲玲達成調解,有前揭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證,已如前述,足見已有悔意之態度;酌以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無法掌握實際被害人數及遭詐騙、提領之金額,是其責難性較小,而無從與詐欺正犯等同視之;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婚姻狀態、入監執行前從事水電之工作收入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金簡上卷第364頁),暨本案被害人數及所受財產損害數額之多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獲有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退併辦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又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000年0月0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明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該項規定立法理由亦載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可知,當事人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一部上訴時,上訴效力及第二審審理範圍,均不及於被告未上訴之犯罪事實,第二審法院無從再就未上訴之犯罪事實部分為審理。法院就起訴案件之判決,固應包括法院對於罪(即犯罪事實與所犯法條)之認定及刑(包括主刑、從刑)之決定,必待案件之罪與刑均判決確定,案件才屬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故若被告就判決刑之一部上訴,該案件即尚未確定,但因此時被告之犯罪事實,已無從再由第二審法院為審理,是被告犯罪事實(含所成立之罪名)部分即應於原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此時縱使被告尚有其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未經審判,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因該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與經原審判決認定並確定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案件,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同一案件已經法院判決認定並確定之犯罪事實,即不得再予重複審理」之立法意旨與精神,第二審法院就該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自亦不得予以審理,而應退回檢察署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本案係被告就原審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案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所處之刑,至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業如前述,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各以①111年度偵字第60894號;②112年度偵字第8
177、8452號;③112年度偵字第8169號;④112年度偵字第878
2、8783、9675號;⑤112年度偵字第12667號;⑥112年度偵字第33447號等6次移送併辦部分,即因被告上訴效力不及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而無從再予審認,是前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無論與本案是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均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48條、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皓文、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世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694、39092、40313、46890、49232、52363、52414、55384、56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尚世聖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更正為「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暨就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再按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見參照)。查被告將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出售予他人使用,雖非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一提供自己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致本院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匯款,為同種想像競合,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於偵訊時,就被訴之幫助洗錢等犯罪事實已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就上開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附帶說明。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就累犯加重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證相應議題的裁定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出售予他人作為犯罪聯繫工具,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度,並使幕後主嫌得以逍遙法外,非但破壞社會治安,亦危害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告訴人10人及被害人5人之受騙金額(共計新臺幣1,467,450元),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犯罪所得依法固應予沒收,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出售本案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後並沒有收到任何報酬(被告稱 文昌國 也表示是被騙)等語(見111偵46890號卷第41頁反面訊問筆錄),且遍查全案卷證,復查無其他有關被告有其犯罪所得之材料可資稽考,聲請人復未舉實以證,是本件無犯罪所得沒收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7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附表:
編號當事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本案證據備註1被害人 王坊 伃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不詳某時,在抖音上以帳號「@dylvaztr4i7y」結識被害人 王坊伃 ,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世豪」加被害人為好友,向其佯稱,可以於線上博弈網站投資,只要投資4萬就可以賺100萬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5日15時13分許。40,000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36694號偵查卷。2告訴人 廖美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以暱稱「林小語」結識告訴人廖美麗,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語兒」加告訴人為好友後,向其佯稱,可至「東森國際」網站上玩遊戲,並用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4時18分許。20,000元。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3告訴人 陳奕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於不詳網站上結識告訴人陳奕珊,並向其佯稱,可至「東森國際」投注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不錯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自行至東森國際網站,聯繫通訊軟體LINE帳號「客服006」,並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1日11時21分許。20,000元。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4告訴人李家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不詳某日,在交友軟體PRIRS上,以暱稱「 林春輝 」結識告訴人李家如,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帳號後,林春輝便向其佯稱,可以至「美銀證券」網站操作,投資並用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0時47分許。20,000元。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5告訴人 黃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不詳某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上,以暱稱「SophieWatson」結識告訴人黃嘉玲,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勇往直前」加告訴人為好友後,向其佯稱,可以至某不詳博弈網站上下注,下注一次3萬新臺幣,中獎可獲得400萬港幣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1時39分許。30,000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6告訴人 張志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張志忠,佯稱係其姪子「 偉偉 」,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後,「偉偉」便向告訴人佯稱,因周轉需要,欲借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2時1分許。30,000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7告訴人 蕭素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以交友軟體「sweetring」上,以暱稱「 吳嘉明 」結識告訴人蕭素華,並向其佯稱,其有認識股票作業員,可以於「METATRADE」app上操作股票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0時11分許。28,450元。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各1份。8被害人 李奇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不詳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潔 」結識被害人李奇翰,並向其佯稱,可以於「樂享商城」網站儲值並加入會員,有人訂貨轉單即可抽成賺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1日17時36分許。17,000元。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未登摺明細各1份。111偵39092號偵查卷。9告訴人戴玲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以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告訴人戴玲玲,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 林澤浩 」加告訴人為好友,向其佯稱,可以於「http://m.168htd.xyz/#/home」博弈網站註冊,待林澤浩破解網站,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2時22分許。1,000,000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40313號偵查卷。10告訴人 許睿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於社群網站臉書上,以暱稱「Kevin」結識告訴人許睿芷,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為好友後,Kevin便向告訴人佯稱,可以至「永利皇宮」博奕網站下注,因其為維護網站之工程師,可透過網站漏洞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2時6分許。50,000元。LINE對話紀錄1份。111偵46890號偵查卷。11被害人 江中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不詳某日,過網際網路,以暱稱「 周琪琪 」結識被害人江中騰,並向其佯稱,可以於「https://m.skstore-tw.com」網站進行網路拍賣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8時33分許。30,000元。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各1份(附於本院卷)。111偵49232號偵查卷。12告訴人 蔡承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8日,在交友軟體PRIRS上,以暱稱「欣欣」結識告訴人蔡承霖,雙方互加通訊軟體LINE帳號後,欣欣便向其佯稱,可以至「MetaTrade5」外匯投資app儲值並操作用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1日10時51分許。30,000元。網路銀行轉帳未登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52363號偵查卷。13被害人 簡永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不詳某日,在交友軟體PRIRS上,以暱稱「 陳志杰 Fiee」結識被害人簡永真,並向其佯稱,其在富邦證券苗栗分行上班,推薦至台灣期貨交易所上購買黃金期貨,操作用以投資賺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7時24分。50,000元。中華郵政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各1份。111偵52414號偵查卷。14告訴人 田杰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不詳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上,結識告訴人田杰達,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第二surprise」加告訴人為好友,向其佯稱,可以於「樂享商城」網站儲值並加入會員,即可批發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1日17時35分。42,000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55384號偵查卷。15被害人 黃羣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3時許,假冒SK購物網客服人員,並向被害人黃羣麟佯稱:加入網路會員,在該網站成為賣家,需先提供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7時58分。5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111偵56270號偵查卷。同日17時59分許。10,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6694號111年度偵字第39092號111年度偵字第40313號111年度偵字第46890號111年度偵字第49232號111年度偵字第52363號111年度偵字第52414號111年度偵字第55384號111年度偵字第56270號被告尚世聖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尚世聖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供給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用,坊間每每發生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一事,而對所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淡水區某飯店內,將其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約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價格,出售予「文昌國」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匯款至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或轉匯入其他帳戶;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廖美麗、陳奕珊、李家如、黃嘉玲、張志忠、蕭素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戴玲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許睿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蔡承霖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田杰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尚世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廖美麗、陳奕珊、李家如、黃嘉玲、張志忠、蕭素華、戴玲玲、許睿芷、蔡承霖、田杰達及被害人王坊伃、李奇翰、江中騰、簡永真、黃羣麟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證述綦詳,復有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提供之證據資料、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其以1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上開所為係幫助犯,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檢察官洪三峯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提供之證據本署案號1被害人王坊伃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世豪」結識王坊伃,佯稱線上博弈可賺錢云云,致王坊伃陷於錯誤進行投資111年3月25日8時30分許4萬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36694號2告訴人廖美麗000年0月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語兒」、「客服006」佯以介紹廖美麗至「東森國際」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廖美麗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30日14時18分許2萬元網路轉帳畫面1紙、LINE對話紀錄1份3告訴人陳奕珊000年0月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客服006」佯以介紹陳奕珊至「東森國際」之投注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陳奕珊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31日11時21分許2萬元網路轉帳畫面1紙、LINE對話紀錄1份4告訴人李家如000年0月間詐騙集團成員Paris交友軟體結識李家如,復以lINE暱稱「林春輝」介紹「美銀證券」網站投資云云,致李家如陷於錯誤投資匯款111年4月1日10時47分許2萬元網路轉帳畫面1紙、LINE對話紀錄1份5告訴人黃嘉玲000年0月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勇往直前」結識黃嘉玲,佯稱在博奕公司上班,可介紹投注號碼供其下注,致黃嘉玲陷於錯誤匯款111年4月1日11時39分許3萬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LINE對話紀錄1份6告訴人張志忠111年4月1日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偉偉」聯絡張志忠,佯稱係其姪子,欲借錢云云,致張志忠陷於錯誤匯款111年4月1日12時1分許3萬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7告訴人蕭素華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sweetring交友軟體暱稱「吳嘉明」結識蕭素華,佯稱下載MetaTrader5軟體進行投資可賺錢云云,致蕭素華陷於錯誤投資匯款111年4月1日10時11分許2萬8,450元網路轉帳畫面1紙、LINE對話紀錄1份8被害人李奇翰000年0月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潔」結識李奇翰,佯以介紹「樂享商城」網站加入會員投資,致李奇翰陷於錯誤,以LINE與「樂享商城客服」聯絡儲值匯款111年3月31日17時36分許1萬7,000元網路轉帳畫面1紙、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39092號9告訴人戴玲玲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sweetring交友軟體暱稱「林澤浩」結識戴玲玲,佯稱至「匯通達國際」之博奕網站儲值投資可賺錢云云,致戴玲玲陷於錯誤投資匯款111年3月30日12時22分許100萬元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40313號10告訴人許睿芷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evin」結識許睿芷,佯稱至「永利皇宮」之博奕網站下注,可透過網站漏洞獲利云云,致許睿芷陷於錯誤投資匯款111年3月30日12時6分許5萬元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46890號11被害人江中騰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際網路,自稱為「周琪琪」,而與江中騰結識後,對其佯稱得進行網路拍賣獲利等語,致江中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8時33分許3萬元LINE對話紀錄1份(存於光碟)111年度偵字第49232號12告訴人蔡承霖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PRIRS交友軟體暱稱「欣欣」結識蔡承霖,佯稱下載MetaTrader5軟體進行投資可賺錢云云,致蔡承霖陷於錯誤投資匯款111年4月1日10時51分許3萬元網路轉帳畫面1紙、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52363號13被害人簡永真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PRIRS交友軟體暱稱「陳志杰」結識簡永真,佯稱欲與簡永真至台灣期貨交易所購買外匯期貨,共同投資云云,致簡永真陷於錯誤投資匯款111年3月30日17時24分5萬元無111年度偵字第52414號14告訴人田杰達000年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探探」交友軟體結識田杰達,復以LINE向其佯稱可至樂享商城兼差做批發云云,致田杰達陷於錯誤,至該電商平台儲值匯款111年3月31日17時35分4萬2,000元無111年度偵字第55384號15被害人黃羣麟111年3月3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假冒SK購物網客服人員向黃羣麟佯稱:加入網路會員,在該網站成為賣家,需先提供保證金云云,致黃羣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0日17時58分5萬元LINE對話紀錄1份111年度偵字第56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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