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О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重為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卓立婷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О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重為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卓立婷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光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