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郭佳瑛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郭佳瑛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