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6號原告 牛郭秀珠 訴訟代理人 牛素瑛 被告 黃式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6號原告 牛郭秀珠 訴訟代理人 牛素瑛 被告 黃式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