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浩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19號、第4162號、第7175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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