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8號原告 申寶蕾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被告 吳以倫
何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
王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