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嚴悅懷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按每月36,600元計算10年之薪資總額為4,3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