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 蘇秀花 被告 林光志 訴訟代理人 孫淑華 被告 王志才
江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應有部分為請求分割土地之6911/10000,以該應有部分計算請求分割土地總面積及公告現值後,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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