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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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3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