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07號原告乙○被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告另訴請被告給付其所代墊之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應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七百一十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