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7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且聲請人前開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前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三七號裁定在案,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九六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行聲請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