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本院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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