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贓物案件(96年度易緝字第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贓物案件,因家中尚有年邁母親極待被告返家照料,且所犯非屬重罪,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贓物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之處分替代羈押。至聲請人以其所陳家有年邁母親極待照料乙節,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