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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