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6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所有資產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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