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7年度訴字第119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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