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3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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