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0207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抵銷債權之具體數額
及其計算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