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03號原告 王振宇 被告 葉又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區○○路○○○巷○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侵權行為地亦在臺南市○○區○○○路○段○○○號「御宿汽車旅館」內,此除據原告於起訴狀中陳明外,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偵字第68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455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在案,故被告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玉秀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2303 號裁定(102.09.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165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