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鏡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 陳鏡樺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陳鏡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
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原告民國10
6年3月23日書狀內容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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