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七條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
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四十三年臺抗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參照)
。又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
,應釋明之,而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
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瑯設於合作金庫埔里支庫
號000000000000之三號帳簿明細,但查該帳戶
自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即未有存、提款之記錄,顯已停
滯使用多年,不足證明聲請人現今之資力狀況。聲請人復未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衡諸聲請人為000年生,現年五十歲,依經驗法則判斷
,其尚具生產能力,且依目前社會經濟情況,尚難認其無資
力籌措本件新臺幣參仟貳佰元之訴訟費用,是其所請無從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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