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97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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