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2,97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