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普洛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同年二月二十四日、同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陳禹溪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壹拾伍萬陸仟陸佰玖│KA四0八八七八│8││││行││拾貳元│五││├─┼─────────┼─────────┼───────────┼─────────┼────────┼──┤│2│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AZ四二九八三五│7│││司│││拾捌元│0││├─┼─────────┼─────────┼───────────┼─────────┼────────┼──┤│3│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貳│AZ四二九八四四│8│││司│││拾元│八││├─┼─────────┼─────────┼───────────┼─────────┼────────┼──┤│4│威毅營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貳仟伍佰貳拾元│GX0八二七0八│7││││行│││二││├─┼─────────┼─────────┼───────────┼─────────┼────────┼──┤│5│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貳仟伍佰貳拾元│SJ000四0五│7│││司│行│││四││├─┼─────────┼─────────┼───────────┼─────────┼────────┼──┤│6│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AG一四五一0一│6│││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路分行│││五││││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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